6月14日,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事案件,而案件中的原告和被告昔日是战友,如今却反目成仇,对簿公堂,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儿呢?
申请执行人齐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双方原为战友,2017年王某某向齐某某借款30万元进行盖大棚等农业生产投资经营活动,直至2020年因客观原因经营亏损,王某某没有向齐某某还款。
由于王某某迟迟不能还款,2020年5月齐某某向法院起诉王某某,取得生效判决后,齐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表示承认借款,但拒绝商谈如何还款,且被执行人拒绝签收执行通知,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法院带被执行人到医院做完身体检查,核酸检测等检查项目后,对被执行人王某某采取拘留措施。
虽然正值端午节,但法院执行干警根据实际情况,放弃休息,开展双方调解工作。执行干警“对症下药”,从多年老友情谊为切入点,将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所面临的法律后果以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带来的各种不便讲解清楚。
被执行人儿子先替父亲给付齐某某15万元,同时被执行人儿子王某、外甥蔡某某担保给付后期本息,最终在执行法官的耐心调解下,双方当事人冰释前嫌,最终达成和解,成全了战友情谊。执行干警将被执行人解除拘留措施,让被执行人回家与家人团聚,过端午节。
法官温馨提示:
在当今社会,如果有一个愿意在你困难时解囊相助的战友,绝对是一件暖心的事。但是,如果这笔钱长期未还呢?那恐怕对双方而言,暖心都会变成闹心。人与人之间的感情是建立在互相信任和遵守承诺的基础上,千万别让友谊的小船翻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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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四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中国吉林网 吉刻APP记者 吴一彤 铁东区人民法院供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