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疫情爆发以来,国家、吉林省相继出台支持企业发展的各方面政策。针对四平市企业发展实际,精选出20条含金量高的政策。
一、对一季度工业产值净增量2000万元以上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省级专项资金奖补支持。
二、对一季度生产用电量达到500万千瓦时以上的工业企业,按同比新增生产用电量给予省级专项资金补贴。对一季度生产用天然气量达到30万立方米以上的工业企业,按同比新增生产用气量给予省级专项资金补贴。
三、对通过企业转型、资产重组和债务重组等方式成功脱困且一季度净增产值1000万元以上的停产半停产企业,给予省级专项资金奖补支持。
四、对一季度实质性竣工投产且产值净增量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给予省级专项资金奖补支持。
五、对一季度零售额增量超过3000万元的商贸流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资金50万元。对2019年社零额亿元以上,且2020年一季度社零额同比增量达到500万元(含)—1000万元的汽车销售企业,每户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资金20万元;2020年一季度社零额同比增量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的,每户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资金30万元。对一季度零售额增幅达到20%以上、增量达到100万元以上的限额以上餐饮企业,按增量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资金。
(以上五条详见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强化稳增长措施确保一季度实现“开门红”的通知)
六、对2020年一季度进出口增幅超过3%的企业,参加年度境内外展会的前3个展位费给予全额资金扶持,第4个及以上展位费给予50%支持。对参加商务主管部门组织的境外经贸活动,人员费用支持标准上浮50%。对省内国家级贫困县企业,适当提高资金支持比例。
七、对2020年一季度进出口增幅超过3%的企业,在符合其他规定条件的情况下,年度秋季广交会展位给予优先分配。
八、对2020年一季度进出口增幅超过3%的企业,给予年度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保费90%支持,对出口额1000万美元以下的中小微企业,予以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保费全额支持。对疫情期间组织防控物资进口的外贸企业,给予投保进口预付款保险保费全额支持。
(以上三条详见省商务厅出台18条政策措施)
九、对疫情防控重点企业实行清单管理,对国家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2020年新增的企业贷款,中央财政已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50%给予贴息;对省内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隔离服、防护服、医用酒精、消杀产品和电子测温仪等物资生产企业,2020年1月1日以来用于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生产的新增贷款,省级财政按照不低于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单户企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详见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打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的通知)
十、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有望恢复、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政策执行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十一、对受疫情影响,连续3个月以上无力支付职工最低工资或3个月以上无法正常生产经营仅为职工发放生活费的企业,可按缓缴社会保险费有关规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最长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缓缴期间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
(以上两条详见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保经营稳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十二、对疫情防控期间暂不能正常开工、复工的企业,放宽容(需)量电价计费方式变更周期和减容(暂停)期限,电力用户即日可申请减容、暂停、减容恢复、暂停恢复。申请变更的用户不受“暂停用电不得小于15天”等条件限制,减免收取容(需)量电费。对于疫情发生以来停工、停产的企业,可适当追溯减免时间。
十三、对因满足疫情防控需要扩大产能的企业,原选择按合同最大需量方式缴纳容(需)量电费的,实际最大用量不受合同最大需量限制,超过部分按实计取。
(以上两条详见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采取支持性两部制电价政策 降低企业用电成本的通知)
十四、省级财政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2020年开展的生产疫情防控急需物资担保贷款担保业务,给予不超过2.5%的担保费补贴。
(吉财办〔2020〕66号)
十五、政府财政独资融资担保公司对涉及疫情防控相关企业的担保费率降至1.3%以下;对保障省内民生需求复工、复产企业的担保费率降至1.5%以内。
(详见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保经营稳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十六、鼓励信用优良企业发行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为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提供流动性支持。允许债券发行人使用不超过40%的债券资金用于补充营运资金,同时将委托贷款集中度的要求放宽为“对单个委贷对象发放的委贷资金累计余额不得超过5000万元且不得超过小微债募集资金总规模的10%”。
(详见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做好企业债券工作的通知)
十七、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经税务机关核准,减征或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详见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打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的通知)
十八、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税务局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发展20条措施)
十九、按照“先验收后兑付”的方式,对2020年2—4月份增加蔬菜生产的温室扩大面积部分每亩补助3000元(扩增面积不足1亩的,按每平方米4.5元补助);对2020年2月底前启动恢复生产的闲置温室,每亩补贴3000元。
(详见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扩大蔬菜生产增加市场供应支持政策的通知)
二十、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全面启动“不见面”在线审批。自2020年2月12日起依托吉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对实行审批制和核准制的投资项目,全面启动“不见面”在线审批,申报、审批、公示、发放审批文件等全程网上运行。对实行备案制的项目严格执行告知性备案程序,一律通过在线平台实行网上备案。
(吉发改审批办〔2020〕57号)
中国吉林网 吉刻APP记者 李忠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