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两面鲜红的锦旗几乎同时被送到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承办法官刘成手中。一面来自物业纠纷当事人王某,随锦旗附上的还有一封手写感谢信;另一面来自某装潢材料商店经营者马某。两个案件、两方当事人、两种结案方式,在同一天汇聚成同一种表达——对公平正义的认可。
“小物业”关乎“大民生”,耐心调解化干戈
王某是四平市铁西区某小区的业主,因拖欠物业费被某物业公司诉至法院。一审判决其支付2019年9月至2025年末期间的物业费9000余元。王某不服,上诉至四平中院。
王某的上诉理由有两点:一是物业公司服务质量存在瑕疵,二是部分物业费已超过诉讼时效。而物业公司坚持认为,自己依约提供了物业服务,王某理应缴费。双方各执一词,矛盾并不复杂,却积怨已久。
“物业纠纷看似数额不大,但背后是业主几年来的不满情绪,也关系到物业企业的正常经营。”承办法官刘成没有急于开庭下判。他逐项核查物业公司在保洁、安保、设施维护等方面的履约情况,同时梳理物业费催收的时间节点,厘清时效争议的范围。
事实清楚了,心里就有了底。刘成把双方约到法院,没有一上来就谈钱,而是先让王某把几年来的不满说透,再让物业公司把服务中的难处讲明。“物业服务具有持续性,业主的感受是具体的;物业公司的运营也有现实压力。调解的关键,是让双方都看到对方的合理诉求。”刘成说。
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王某一次性支付部分物业费,物业公司自愿放弃其余诉请。案结事了,双方握手言和。
“刘成法官庭审作风严谨、专业素养过硬,在严格依法办案的同时兼具司法温度,真正做到情理兼顾、案结事了。”王某在感谢信中这样写道。
电子证据厘清关键事实,二审改判彰显司法公正
同日送来锦旗的,还有买卖合同纠纷案的当事人某装潢材料商店经营者马某。
马某长期从事装潢材料经营,与从事室内装修的张某合作多年。双方通过微信下单、送货后结账,从未签订书面合同。后来,张某累计拖欠货款3万余元,马某多次催要无果后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为,某商店未能提供货物接收凭证或欠据,不足以证明欠款事实,驳回了全部诉讼请求。
“每一笔货都是真金白银送出去的,微信里说得清清楚楚,怎么就证明不了?”马某不服,上诉至四平中院。
这个案子的难点在于:双方交易频次多、时间跨度长,且部分货物存在退货,要算清实际欠付货款,工作量不小。但刘成心里清楚,小微企业经营者往往缺乏规范的合同和签收制度,如果机械地要求书面凭证,对诚信经营者并不公平。
庭审当天,刘成组织双方对微信聊天记录进行逐项核对。从第一笔订货开始,将订货明细与聊天记录一一比对,厘清十余笔交易的订货时间、送货地点、货物金额及退货情况。
微信记录清晰地显示:张某通过微信多次主动订货,某商店告知报价并发送载明货物明细的记账单,张某从未对是否收货提出异议,仅在商店催款时以“发票还没开”“资金周转困难”等理由拖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电子数据属于法定证据种类;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对电子数据真实性的审查判断作出了规定。本案中,微信聊天记录内容完整、时间连续、能够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二审法院据此认定买卖合同关系成立且货物已实际交付,改判张某支付货款。
改判结果宣布后,马某心里的石头落了地。从一审败诉到二审改判,他等的不只是3万余元货款,更是一个“理”字。
两个案件,一案调解、一案改判,路径不同,却殊途同归——都让人民群众在司法案件中感受到了公平正义。
两案虽小,各有启示。
物业费纠纷中,业主以服务瑕疵为由拒交物业费,在司法实践中并不少见。
法官提示:
业主对物业服务不满意,可通过业主委员会、行业主管部门等渠道理性维权,不宜简单地以拒交物业费对抗,否则可能承担违约责任。物业公司则应切实提升服务质量,妥善保管服务记录和催收凭证,避免因举证不能或时效问题导致权利受损。
买卖合同纠纷中,微信下单已成为小微经营者交易常态。法官提示:通过微信进行交易,应尽量明确双方身份信息,及时对账确认,保留完整的聊天记录和转账凭证。对于金额较大的交易,建议补充书面合同或电子签章,避免因证据不足导致维权困难。
中国吉林网 吉刻新闻记者 毛思博
通讯员 孙之皓
